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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律師,我原來在一家公司任職高管,對外登記是經理和董事,去年9月我就離職了,這個事情你知道的?!薄 班?,Z總好,現(xiàn)在發(fā)生了什么情況?” “當時走得很不愉快,公司股東承諾的團隊期權都沒有兌現(xiàn),我們也放棄了,當時辭去經理和董事的辭職報告都已經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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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2-04-11 熱度:
“甜律師,我原來在一家公司任職高管,對外登記是經理和董事,去年9月我就離職了,這個事情你知道的?!?/p>
“嗯,Z總好,現(xiàn)在發(fā)生了什么情況?”
“當時走得很不愉快,公司股東承諾的團隊期權都沒有兌現(xiàn),我們也放棄了,當時辭去經理和董事的辭職報告都已經經過公司同意了,離職手續(xù)也辦好了。我以為事情都結束了??蓻]想到,這家公司并沒有去市場監(jiān)管局變更?!?/p>
“嗯,這么久都沒有變更,你們原來公司共有幾個董事呀?”
“3個董事,不過也沒有正規(guī)開董事會、股東會的。”
“那你辭去董事職務后,開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嗎?”
“沒有?!?/p>
“現(xiàn)在發(fā)生什么事情了?
“我們團隊重新組建了新的公司,現(xiàn)在我的新公司和原來的老公司一起參與一個項目的招投標,我們新公司中標了,結果現(xiàn)在被投訴,說我在兩家公司擔任高管、董事,涉嫌串通招投標!現(xiàn)在我們這個中標項目估計就黃了......”
這是我的一位客戶前兩天心急火燎的咨詢場景,問題其實比較清晰。公司經理、董事辭職后,公司未對外進行變更備案,影響到離職高管的實質利益,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這是一個好問題,也是一個新問題,這與我們團隊之前辦理的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被冒名的案件還是有很大區(qū)別的,值得好好探究。本文嘗試從【厘清概念與法律關系辨析】、【法律維權路徑探析與案例檢索】、【關于辭任董事、經理的四條建議】三個方面,結合相關我們檢索的案例與大家一起探討這個問題。
【厘清概念與法律關系辨析】
這里先解釋一下“經理”的概念,“經理”在商業(yè)上可能是一家大公司的中層干部,相當于部門負責人,一家公司可能有好多經理title的職位。但是“經理”在法律上的地位可不一般,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經理的職權是董事會授予的,他可以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等,總的來說,職權還是非常大的,不僅限于一個部門。既然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所以經理與公司董事會之間是委托法律關系。
關于“董事”的概念,大家腦海里可能***時間浮現(xiàn)的就是執(zhí)行董事,是一家公司的大boss,實際上董事與執(zhí)行董事還是有區(qū)別的。簡單來說,如果公司還比較小,就可能不會設立董事會,只有執(zhí)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的所有職權。如果一家公司設立董事會,那么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有限公司的人數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數為5-19人,根據一人一票的原則,一般我們推薦董事會的設定人數為單數。如果是擔任董事,僅有在董事會職權范圍內行使投票權的權利。董事會的職權有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等等。所以根據法律規(guī)定,董事與公司之間也是委托法律關系。
【法律維權路徑探析與案例檢索】
分清了概念和法律關系,我們來解決上面客戶的問題,作為一家公司的經理兼董事,已經離職了,但是公司沒有及時去市場監(jiān)管局備案登記,對離職高管產生了重大影響,這個時候該如何維權呢?
(一)實際上這個問題遠沒有想象的簡單,而且很多情況下不能同時處理。先來說經理的問題,因為經理與法定代表人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可以從執(zhí)行董事/董事長、經理的人選中產生,但兩者并不劃等號。公司法對于法定代表人賦予公司去市場監(jiān)管局登記的義務,但對于經理,只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賦予公司是備案義務,差之毫厘,謬以千里。那么實踐中法院是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的呢?
1.訴請變更不被支持
(1)案例索引:崔永卓與北京神瑪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0114民初74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原告訴請判令被告滌除原告崔永卓作為被告神瑪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的登記事項。法院認為:對其主張滌除法定代表人登記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崔永卓主張滌除的經理職務,非公司登記事項,不屬于本案處理范圍。
(2)案例索引:楊恒等與德華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02民終4173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本院認為,關于楊恒要求確認免除其經理職務的訴訟請求,屬于公司內部治理事項,應當通過公司內部程序解決,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公司經理非登記事項,而屬于向登記機關備案的事項,故楊恒要求變更德華智造公司經理工商登記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訴請變更被支持
(1)案例索引:蘇州天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馮坤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蘇05民終11214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本院認為:除公司法規(guī)定的其他例外情形,公司股東會作出有效的決議,系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以及總經理職務工商登記的***條件。天澤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召開股東會,免除馮坤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以及總經理職務,公司與馮坤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均未提出異議。故該條件已滿足,天澤公司應當及時、主動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2)案例索引:山東火炬置業(yè)有限公司與高亞利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魯01民終10344號民事判決書(2020)魯01民終10344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發(fā)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本案中,高亞利已于2012年6月12日與火炬公司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了交接手續(xù),證實高亞利不再擔任火炬公司總經理職務,但火炬公司對外公示的備案信息中仍記載高亞利為總經理,與實際情況不符,會造成社會公眾對火炬公司高管人員情況的誤導,故高亞利有權要求將登記機關備案的其擔任總經理的信息清除。至于高亞利與火炬公司之間其他未處理完畢事宜,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權利,但其不能成為火炬公司不予辦理備案信息變更登記的理由。
(二)再來看董事辭任的問題,鑒于委托法律關系,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法律關系,但是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所以即使辭任了董事,如果辭任董事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也不能馬上訴請公司變更。我們來看一下檢索的案例:
1.訴請變更不被支持
(1)案例索引:劉云麗與北京南極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京03民終4710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任期屆滿后,南極海公司并未召開股東會改選新的董事,劉云麗仍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的職責。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劉云麗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2.訴請變更被支持
(1)案例索引:朱曉虹與徐州工力工程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蘇0302民初929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本院認為,原告的任期早已屆滿,原告的辭職未使得被告公司董事人數低于法定人數。公司與董事之間為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自原告的辭職信到達被告時委托關系解除。因此,原告主張其不再擔任被告董事職務,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辭職后,被告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被告無法找到合適的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答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故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滌除其作為董事的登記事項,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2)案例索引:原告陳輝與被告南京普潤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蘇0113民初76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本院認為:原告陳輝的任職期限早已屆滿,且其于2019年7月向普潤公司提出辭職,該辭職并未使普潤公司的董事人數低于法定人數,因公司與董事亦為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故自辭職到達公司之日起委托關系解除,原告主張其不再擔任被告普潤公司董事職務,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普潤公司作為申請主體,對于公司變更事項應當及時申請變更,雖然普潤公司同意滌除原告作為董事和清算組成員的登記,但其以無法召開股東會為由未予以變更,與公司章程規(guī)定和法律的規(guī)定不符,故原告主張被告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滌除原告作為董事和清算組成員的登記事項,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辭任經理、董事的四條建議】
根據上面的分析,從爭議案例推導出風險防范的思路,我們站在辭任高管的角度給出以下四點意見:
一、受托擔任董事或經理屬于公司治理架構中的重要角色,需要清楚自己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司經理屬于高級管理人員,而董事則更是在一家公司的治理結構中承擔重要角色。同時,董事與經理的職務可以是公司的股東兼任,也可以是職業(yè)經理人,即非股東擔任。既然兩種職位在一家公司都是非常重要的角色,那么就不能隨便找人擔任,必須是責、權、利平衡。實踐中有些公司的董事就是找個老板的朋友幫忙掛名,從來沒有履行過任何董事職責,實際上這樣的所謂“董事”未來發(fā)生法律風險的概率是很高的。
上文提到了董事、經理的職權,現(xiàn)在來說說他們的責任與義務。董事、高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二、擔任高管的員工離職不能僅解除勞動關系,還需要提請公司股東會同意辭任董事、經理并對外進行變更備案
既然董事、經理屬于公司治理架構中的重要成員,那么這些員工離職就不能僅停留在勞動關系層面,解除勞動關系的同時還需要提請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大會,要求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同意辭任董事、經理的決議,并對外進行變更備案,這才算是真正離開一家公司。實踐中,很多時候高管、董事的離開可能是與公司不歡而散的,那么作為高管、董事就更加要留一個心眼,千萬不能只拿著大股東簽字的同意辭任報告就以為走完了整個過程,否則就可能像我的客戶那樣后續(xù)還會產生糾紛。
三、作為董事,如果自己的辭任不影響公司的董事人數,如公司怠于變更影響自身權益,則可以起訴要求公司進行變更。
前面已經分析了,公司與董事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的法律關系。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如果董事的辭職不會使得公司董事人數低于法定人數的,那么委托合同自辭職信到達公司時解除。既然法律關系解除,公司已無任何理由將自己的名字對外備案,如果公司怠于變更損害到離職員工的利益,當然可以起訴要求公司進行變更,公司以董事辭職目的違法、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公司找不到合適的人員擔任法定代理人,均不能作為抗辯理由。
四、作為董事,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如果自己的辭任使得公司董事人數少于法定人數,需要發(fā)函敦促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重新選舉,公司怠于重新選舉,方可起訴要求變更。
如果董事辭職后,公司董事人數低于法定人數,那么根據法律規(guī)定,董事仍需要履行董事義務,訴請變更的請求也因此不能得到支持。但要求辭任董事繼續(xù)履行董事職務須以股東會及時進行選舉并選出新的董事為前提,如果經當事人多次催告,公司仍怠于履行改選董事的義務,法院可能支持董事變更公司登記的訴請。就如我的客戶這樣,我們給出的建議是先發(fā)函給公司,要求公司在合理的時間內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重新選舉新的董事,如果超過合理的時間公司怠于重新選舉,再起訴要求變更,勝算會高很多。
以上就是我們對于這個問題的檢索和研究,不管是作為公司的股東還是公司的高管,都應該對自己的責、權、利儲備一些法律知識,有備無患,希望本文可以給到大家一些啟發(f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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