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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調整工作地點法律分析:工作地點屬于合同法定內容,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經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xù)履行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勞動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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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2-11-06 熱度:
法律分析:工作地點屬于合同法定內容,勞動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無權單獨變更,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經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的,變更合同,合同繼續(xù)履行能達成一致的,公司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經協(xié)商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有權拒絕(救災、搶險等臨時性緊急情況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給予處罰的,都屬于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權。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變更工作地點,重新簽訂工作合同,變更工作地點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必須經過勞動者同意。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公司搬遷涉及的勞動合同履行地點變化,但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如果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變更,如果求職者進入到單位是通過熟人牽線的,礙于情面關系,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只是簡單地達成了口頭用工協(xié)議合同,但這種口頭合同對求職者是相當不利的,因為一旦日后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利益糾紛后,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對待求職者,而求職者本人因無字據(jù)為證,只能承受可能發(fā)生的一切損失。為了保障個人的利益,求職者在正式進入到用人單位工作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求職者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許多個人單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勞動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約定的責、權、利明顯對單位,正式簽定合同時用人單位只需要求職者簡單地簽個字或者蓋個章就可以了。但求職者仔細推敲合同后,發(fā)現(xiàn)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內容只約定求職者有哪些義務、要何遵守單位的各項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而關于求職者的權利,除了報酬外幾乎一無所有。為穩(wěn)妥起見,筆者建議求職者在正式簽定勞動合同時,***好要求用人單位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事務咨詢事務所進行勞動合同文本鑒定為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在律師實務中,我們經常會聽到、看到勞動合同中有如下條款:“公司有權根據(jù)員工的工作表現(xiàn)及工作需要,對員工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公司可以根據(jù)業(yè)務需要派員工到全國任何地區(qū)工作,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工作調動”;“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地點,不服從則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可以隨時調整員工工作,不服從者每天扣10%工資并處以警告”。我認為,用人單位并不享有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的權利,因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如下法律依據(jù):第3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2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第17條規(guī)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當遵守勞動合同關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規(guī)定,***、實際的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可單方變更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的條款其實是免除了自己與勞動者之間的協(xié)商責任,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guī)定,這類條款因為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所以應屬無效條款。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變更采用的書面形式,包括勞動者的工資單、崗位變化通知等等,因為隨著勞動合同的持續(xù)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身就必然會不斷變化,如隨著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增加,其休假、獎金標準發(fā)生的自然變化等,都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因此,對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只要能夠通過文字記載或其他形式證明的,可以視為書面形式變更。二、勞動者在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該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應當對調整工作內容的合理依據(jù)承擔舉證責任。三、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采取保密措施等情形下依法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同樣應當對調整工作內容的合理依據(jù)承擔舉證責任。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于調整工作內容以實際履行等方式默示調整了原合同約定的,視為雙方對合同變更達成一致。五、勞動合同中有調整工作內容的約定,但約定的條件和指向并不明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調整的合理性,如不能證明調整合理性的,勞動者有權要求撤銷用人單位的調整決定。
公司是如此規(guī)定的,但工作必須要求公司對個人的合理要求,如果你不同意更換地址,可以與公司協(xié)調,但公司整體大方向都是如何動作的話,是無法提出賠償?shù)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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